县级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日常用语
变更排污许可证
预计办理总用时
7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排污许可证 | 证照 | 排污许可证.docx | 排污许可证.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15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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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 |
办理流程
1
受理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2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特别程序15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时限)
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特别程序15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4个工作日内审批,复核审核提出的初步意见,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3
决定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办结。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意见,由决定人根据审核人的审核结论即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许可决定。
4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取、邮寄送达。
5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取、邮寄送达。
窗口办理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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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4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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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76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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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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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搭乘地铁:搭乘地铁1号线罗宝线到宝体站(A出口)出站直走罗田路至与宝安大道交汇处,位于区公安分局办证厅对面。 2.搭乘公交:搭乘338路;794路;M358路;M385路;M400路;高峰专线105路;高峰专线72路;机场10线在宝安体育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