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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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排水许可证 | 证照 | 城市排水许可证(深圳).jpg | 城市排水许可证(深圳).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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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无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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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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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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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A类有限责任公司)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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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排水勘察表(深圳市)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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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份证明材料(深圳市)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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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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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排水总平面图(深圳市)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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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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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8212021(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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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7:45 (午间延时服务时间12:00-14: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审批服务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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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 搭乘b949路、m549路、b963路、m336路在新城公园南门公交站下车,或搭乘720路、m218路、m525路、m532路在牛山路口公交站下车,步行至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