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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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证照 | a5e3c64b-b68c-4cab-9513-ffd041c98f56.jpg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18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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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在材料审查过程中,如医疗机构布局不符合卫生学,需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下现场实地核查,根据专家意见对安全隐患较大的医疗机构进行暂缓校验,需进行业务整改18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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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适用于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材料补正: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受理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书面审查提出初审意见;需现场审查的,指派两名卫生监督人员或者组织专家现场审查。被确定为“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决定
1.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制证
1.准予通过:办结在副本上备注校验合格。
2.不予通过:不予通过:办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3.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送达
申请人持收件回执单,按约定方式(窗口现场或邮寄领取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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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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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年度(校验周期年度)工作总结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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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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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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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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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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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授权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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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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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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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息系统建设和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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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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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8211706(光明区卫健局咨询电话)、0755-88212021(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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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09:00-12:00,下午14:00-17:45 (午间延时服务时间12:00-14: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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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 搭乘b949路、m549路、b963路、m336路在新城公园南门公交站下车,或搭乘720路、m218路、m525路、m532路在牛山路口公交站下车,步行至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