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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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 证照 | 不动产电子证书.jpg | 不动产电子证书.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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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受理条件主要包括: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等网办渠道在线提出申请。
二、受理(即时)。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1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四、记载于登记簿(即时)。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制作并发放登记结果(即时)。由申请人选择,核发电子证照或领取登记结果(含邮寄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进行预约,也可以添加微信公众号“深圳不动产登记”进行预约。申请人在预约时间前到预约的受理点取号后,在业务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即时)。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1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四、记载于登记簿(即时)。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制作并发放登记结果(即时)。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送达。
收件
对符合材料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不予接收。
受理
对符合材料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在登记系统录入登记信息和审核意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登记系统录入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2)申请的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等记载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一致;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相冲突;
6)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8.2条等规定的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决定
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制证
制作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送达
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厅(光明登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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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华裕路光明新村一栋1层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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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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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8: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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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公车: B949路、B960路、B963、M336路、M337路、M549路到深圳十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