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特殊程序
类型 |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30自然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1. 政府投资项目。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取得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2)完成规划报建文件编制;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6)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应急部门的审查意见;7)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取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意见。 2. 社会投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完成规划报建文件编制;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6)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应急部门的审查意见;7)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取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意见。 |
办理流程
收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二、设计文件上的盖章是否齐备(如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师专用章等)。
三、根据深圳市政府令第328号第16条、329号令第14条,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机场、水务、危险品、燃气、电力、轨道交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需要取得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批准同意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上述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在在线平台的批复(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审批部门可视项目情况将设计文件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1.竖向设计专篇、绿色建筑专篇、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征求住建部门意见。
2.绿化设计专篇,征求城管部门意见。
3.海绵城市专篇,征求水务部门意见。
4.景观照明专篇,征求照明主管部门意见。
5.因场地限制确需利用红线外人行道或市政路作为消防登高面的项目,需征求交通、城管部门意见。
6.按照《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征求住房建设部门意见。
7.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项目,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8.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就该建设项目的排水条件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9.根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第十条,按照该办法要求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10.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非轨道交通类综合性交通枢纽场站工程,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11.根据《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2021年修订稿)》第十条,在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征求气象部门意见。
五、如需听证,时长30日(不计入总办理时限)。
决定
1.申请符合相关法规及审查要求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相关法规及审查要求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许可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
通过审查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未通过审查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设计文件及电子数据各两份[含:1.彩色PDF文件;2.CAD图或BIM文件;3.三维仿真模型数据文件](深圳市)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告知承诺书(设计单位)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被授权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8法人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
9地铁运营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0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深圳市)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12按照约定需要移交(或修改内容涉及)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和配套公共设施的,需提交接受单位意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3既有建筑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需提交经过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深圳市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体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755-86975095(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咨询电话);0755-8697503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公交站:南山行政服务中心、深圳湾体育中心;公交站:南山行政服务中心、深圳湾体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