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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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营业执照(深圳) 证照 营业执照(深圳)模板.zip 电子执照正本.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台港澳居民,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均可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 2、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是否有限制办理的情形;
4

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核准登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准登记。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营业执照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6

送达

营业执照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深圳市)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深圳市)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龙华区大浪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 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石龙路25号A栋

  • 中心电话:

    0755-29672292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大浪行政中心公交站:324路,380B线,624路,B645路 624路,B879路,M211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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