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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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文件要求: 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提供联网直接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务人员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材料中属于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医疗机构无需另行提供。 第九条 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按照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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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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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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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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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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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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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补充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龙华分局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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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观光路1321号鸿基新都商务大厦7栋B座21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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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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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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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路线: 附近公交站点:食药科普基地 地铁路线: 附近地铁站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