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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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证照 |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doc |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doc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技术审查 | 总时限 | 6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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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需组织实地核查和技术审查。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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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 申报产品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生产企业具有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3.生产企业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符合《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 5.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符合规划部门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 6.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2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证照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证照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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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进口产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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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材料及配方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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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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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清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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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签、说明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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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质量标准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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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产品的彩色照片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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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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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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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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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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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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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华责任单位的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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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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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产品检验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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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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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8125844、0755-8812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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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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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