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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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证照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ng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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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公示时间不包含在办理总时限内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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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因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医疗机构自身原因,不再开展医疗业务的; 2、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 3、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 4、医疗机构歇业; 5、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审查(4个工作日)
受理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有必要时可派办理人员现场核实或询问相关人员或在医疗机构显眼处张贴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特殊程序不含在审查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决定(4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准予许可的核发批复件,不予许可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制证
核发结果文书或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结果文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如《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遗失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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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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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8125844、0755-8812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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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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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