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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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证照 | 渔业捕捞许可证模板.zip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样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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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07年修订)的规定; 2)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和上报。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决定
1.申请符合相关要求,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相关要求,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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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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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仅首次申请提交,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办理过程中原件必须作为申请材料归档)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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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所有人户口簿(自然人)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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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执照(法人单位)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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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仅海洋渔船提交,徒手作业的除外)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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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仅海洋渔船提交,徒手作业的除外)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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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仅海洋渔船提交,徒手作业的除外)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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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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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渔业捕捞许可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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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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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76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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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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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搭乘地铁:搭乘地铁1号线罗宝线到宝体站(A出口)出站直走罗田路至与宝安大道交汇处,位于区公安分局办证厅对面。 2.搭乘公交:搭乘338路;794路;M358路;M385路;M400路;高峰专线105路;高峰专线72路;机场10线在宝安体育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