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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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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
日常用语
建筑质量检测鉴定、鉴定文件备案
预计办理总用时
8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回执 其他 深圳市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回执(样例模板).jpg 深圳市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回执(样例模板).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总时限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1)所申报房屋建筑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所规定处理对象的条件。(2)申请人已委托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取得结论为“房屋结构满足安全性要求”的检测鉴定文件。 2.(1)所申报房屋建筑符合《关于印发深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程中处理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所规定处理对象的条件。(2)申请人已委托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取得结论为“房屋结构满足安全性要求”的检测鉴定文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gd.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当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人员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在当日(不计入承诺时限)提出受理意见,作出受理决定。(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短信后自行前往区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或可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将纸质版材料寄至窗口;(2)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3)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的,当场在业务系统中载明材料补齐补正要求,并通过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
3、审核(4个工作日) 受理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3个工作日)在所有审核环节完成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办理结果。
5、办结(1个工作日)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员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当场办结。
6、送达(当日) 申请人可以按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即时)窗口接件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2)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4个工作日) 受理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3个工作日)在所有审核环节完成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员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当场办结。
6、送达(当日) 申请人可以按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1

收件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2.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办法》(深府312号)和《深圳市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规程》的规定。
4

决定

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备案证明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送达《备案证明》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755-88212021(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咨询电话)、0755-88211321(部门咨询电话)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 位置指引:

    公交: 搭乘b926路、b949路、b963路、b967路在公共服务平台公交站下车,或搭乘b926、m215路、m356路、m525路、m532路、b914路在牛山路口公交站下车,步行至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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