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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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房改档案清单》 | 其他 |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房改档案清单.jpg |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房改档案清单》.pdf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房改[2000]1号),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市房改办的房改信息库中没有申请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坐落、房价、购房时间等完整的信息资料的,均需要补建房改档案。这类档案为:1998年以前参加房改,房改批复号为10000号以前的,或者没有以F、B等字母开头的。此类房改档案由原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建档;2.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申报房改及房改审核部门审核记录,但事实上已办理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的住房档案,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依照《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上的信息统一申报建档;注:此类情况不能采取以上补建房改档案的方式:房改早期由市房改办或当时具有房改审批权的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但没有明确的房改分户表或只有申请房改住房清单,但没有申请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坐落及房价等基本信息资料的,如尚未办理到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应向市房改办申请补办房改分户表有关手续,凭市房改办批复的房改分户表等资料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凡未办理补建房改档案的产权单位,应尽快向市房改办补建档,并争取一次补建档完毕,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建所有住户的房改档案的,应在提交的《房改档案情况说明》中说明原因和未建档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号码、房改批复号、住房坐落。已在市房改办补办房改分户表或办理补差、产权变更、退房以及取得全部产权的安居房,可视为已建档,但需在《房改建档情况说明》及《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审核表》的“已在市房改办建档套数”一栏中加以说明。 |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准备申请材料。前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5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在《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房改档案清单》上加盖批准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表格,并要求填写内容,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5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在《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房改档案清单》上加盖批准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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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申报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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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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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房改档案清单》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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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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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改住房档案验收审核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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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姻状况材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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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房价审查表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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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房改批复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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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房改住房分户表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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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原购房合同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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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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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单位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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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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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原购房款收据、付清房款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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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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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住房出卖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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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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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企业破产清算并成立清算组的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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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清算组组长任命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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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企业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单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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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业名称变更信息单(或政府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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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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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及没有领取未购房补贴的证明(外地无房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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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政策性住房买卖补充合同及面积差款票据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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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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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8212021(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咨询电话)、0755-88211321(部门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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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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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 搭乘b926路、b949路、b963路、b967路在公共服务平台公交站下车,或搭乘b926、m215路、m356路、m525路、m532路、b914路在牛山路口公交站下车,步行至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