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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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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2010年)
第二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济款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社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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