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行业协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批文 | 行业协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png | 行业协会名称核准通知书(样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10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该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核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查,并告知异议人。 第该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核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查,并告知异议人。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公示期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名称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作出名称核准决定,发给名称核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核准名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名称与同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名称相同的; (二)名称与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不一致,或者未准确反映行业特征的; (三)名称与注销、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未满三年的行业协会相同的; (四)发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发起人应当自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自动失效。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1)《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五十个以上拟入会会员;(二)符合规定的章程;(三)规范的名称;(四)固定的住所;(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六)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七)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三家。市政府确定的新兴产业、特殊行业设立行业协会,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但拟入会会员数量不得少于二十个。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入会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但个体工商户协会以及在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行业设立的行业协会除外。(2)《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行业协会,应当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二)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
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行业协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行业协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窗口
-
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中心电话:
0755-28477000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7:30,综合窗口午间延时12:30-1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公交线路:1、乘939路、833路、941路、E22路、M175路、M293路、M439路、M571路、M440路、M489路公交车在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2、乘M575路公交车在启兴生活区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