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
(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
(四)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行驶重型车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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