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货物与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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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货物与服务类)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审批决定书(货物或服务采购) 批文 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审批决定书(货物与服务类)模板.doc 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审批决定书(货物与服务类)样例.doc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或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其中第6项可改为竞争性谈判):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必须保持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需要同步实施的;  4.项目建设对施工技术、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有特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少于7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5.水务、燃气、电力等专业管线的更新改造项目;  6.建设工程涉及管线改迁、电力设施改迁、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必须由原产权单位实施,但原产权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由原产权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施工类工程,可以将公开招标改为直接发包(但批准后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不能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3、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4、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工程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10%,且不超过5000万元)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可以由原承包人继续实施的;5、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6、依法确定的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所承接的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工程实施企业的;7、建设工程设计管线改迁、电力设施改迁、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必须由原产权单位实施,且产权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8、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不足的、非围标串标原因而重新招标失败的、市政府投资的保密工程邀请招标时参加投标人数少于3名的;9、建设工程中涉及燃气、水务、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工程服务,且我市具有该专业服务资质的机构只有1家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对照申请条件受理人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照申请条件受理人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

审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4

决定

根据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根据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5

制证

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审批决定书(货物与服务采购)》并送达出证窗口。

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取得
6

送达

申请人前往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出证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取得。

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取得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深圳市建设工程货物与服务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计划立项文件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 3
    申请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条件的证明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中心电话:

    0755-28477000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M295路、M296路、M422路、M439路、深惠3路海滨支线、E20路、E22路、B765路、941路、M293、833路、M497路、B951路等公交路线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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