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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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证照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jpg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1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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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现场实地核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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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决定
1.申请符合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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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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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8127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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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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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路线:1.市民中心站: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2.市民中心东站: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3.市民广场东站:301路、311路、326路。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325、B612、B686。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32路、101路、223路。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10路。7.中心书城北站:108路、215路、350路。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地铁路线:1.市民中心站: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2.少年宫站: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3.福田站: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