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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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 其他 |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新】.docx |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新】——样本.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 | 总时限 | 1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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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现场审查需要15个工作日。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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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已通过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取得《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记录完整,且通过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机构的检测,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其他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 (4)安装的防雷产品技术参数与设计报审阶段一致。 告知承诺情形除了满足以上全部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委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并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3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作出许可决定的,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送达
作出许可决定的,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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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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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812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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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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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 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