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在本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3年以上,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一个学期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证; (三)在本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四)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从教时间计算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学年结束时间。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后台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告知本人,出具电子《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本人不予受理,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区教育局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名单,并在区教育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 4.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并在学期结束之日之前2个工作日发放到位。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