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大鹏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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