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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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养犬人犬只死亡应办理注销;养犬人丢失犬只的应办理注销;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办理注销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找到相应事项,按照办理要求和材料清单,准备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材料。
二、秒批
秒批系统对申请人资质及申请材料进行比对
(一)比对通过,直接办结。
(二)比对不通过,转人工审批,具体包含以下环节:
1.受理
业务部门对电子材料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则材料流转到业务部门进行受理;预审不通过,则以短信的方式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承诺时限)
2.审核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查通过则进入业务审批环节;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查不通过原因。(2个工作日)
3.审批
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
三、.办结
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当天办结业务,出具办理结果。(1个工作日)
四、送达
申请人自行前往政务服务中心交回犬证或通过邮寄方式寄回(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承诺时限)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办证窗口提出申请,提交养犬人的养犬登记证 养犬登记证注销表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符合养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当场)
3、审核。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养犬条例规定的,将材料录入系统后给予注销。(当场)
4、审批。当日注销。(当场)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办结业务。并当场收回养犬登记证。(当场)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收件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收件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不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龙华区大浪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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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布龙路钓鱼台工业区21号A栋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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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967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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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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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大浪行政中心公交站:324路,380B线,624路,B645路 嘉安达科技园公交站:624路,B879路,M211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