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对经审核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增工程量、虚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等方式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经审核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增工程量、虚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等方式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经审核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增工程量、虚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等方式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虚假部分造价占审核造价的比例,按照下列标准对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进行处罚,并对造价执业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额10%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比例在15%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二)比例在15%以上30%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三)比例在30%以上的,处3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指使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或者造价执业人员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对建设单位按前款标准3倍处以罚款。
(一)比例在15%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二)比例在15%以上30%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三)比例在30%以上的,处3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指使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或者造价执业人员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对建设单位按前款标准3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