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对检测单位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或者转让检测业务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检测单位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或者转让检测业务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七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施工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对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未拒绝执行或者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施工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对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未拒绝执行或者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