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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