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模板.zip |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证(样本).pdf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 特殊程序说明 | 对养殖规模大,养殖物种比较特殊,养殖物种攻击性比较大的,需开展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 | ||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除外); 2.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 3.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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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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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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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890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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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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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世贸百货公交站下,途经线路:351路、802路、810路、811路、862路、E6路、E7路、E34路、M139路、M276路、M220路、M277路、M280路、M315路、M306路、M307路、M230路、M361路、M386路、E34路、E23路、E25路、高速巴士81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