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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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批复 | 批文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批复.png | 变更的批复样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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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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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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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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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执照(深圳)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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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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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历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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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验资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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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协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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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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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812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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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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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市民中心站 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广场东站 301路、311路、326路。 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