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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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预约
申请人预约至窗口办理。
2.受理
申请人委托代办人预约至窗口办理。受理窗口现场受理资料,并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当场退回资料。
3.审核
审核人员现场审核资料,并当场作出审核决定。
4.审批
审核过后转报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一个工作日)
5.办结
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出具校车标牌。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方式窗口领取校车标牌。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
受理窗口现场受理资料,并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当场退回资料。
2.审核
审核人员现场审核资料,并当场作出审核决定。
3.审批
审核过后转报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一个工作日)
4.办结
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出具校车标牌。
5.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方式窗口领取校车标牌。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警服务厅(车管所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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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128号(市车管所)二楼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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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3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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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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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43、49、67、235 市车管所站 地铁:7号线龙井站C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