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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