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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安局
对转弯处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转弯处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五)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