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深圳市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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