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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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