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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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执业证(专兼职) | 证照 | 律师执业证(专兼职).pdf | 律师执业证(专兼职).pdf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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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全部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5、在广东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6、经所在单位同意。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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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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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格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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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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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受过刑事处罚本人承诺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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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可由受理部门复印)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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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可承诺,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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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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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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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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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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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88127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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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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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 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