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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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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3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证照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pdf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pdf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总时限 7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5日内予以公示。”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转制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一名合伙人担任。
第十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
(四)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

收件

根据本事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
2

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
3

审查

是否审查通过。

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
4

决定

是否决定通过。

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
5

制证

制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证件制作。
6

送达

证件送达。

邮寄或现场领取。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46号

  • 中心电话:

    0755-88127791、0755-88127497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 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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