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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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不对外受理,无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此事项不需群众申请。 1.群众收到通知后到户口所在地村(居)提交材料。 2.村(居)、镇(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逐级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抚恤金。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翁源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翁源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无窗口办理
翁源县政务服务中心52号综合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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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翁源县龙仙镇德政路317号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5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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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1-282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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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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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县城公交1路班线(兰博馆--氮肥厂)至县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公交车运营时间为每日7: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