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浈江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设立))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日常用语
其他印刷品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样本.jpg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样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依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1.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2.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对申请企业的经营场地和印刷设备进行现场勘查。
4
决定
1.申请符合法规规定的标准的,准予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2.申请不符合法规规定的标准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企业章程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4印刷设备清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6授权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7法定代表人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8设立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9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0《房产证》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
12代理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免提交
窗口办理
浈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韶关市浈江区鑫汇路88号鑫金汇建材家居广场1栋浈江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47-51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1-8252328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搭乘18路、25路、28路、42路公交车至腊石坝渡口站下车,步行241米至浈江区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