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韶关市教育局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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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育) 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样本).pdf 已关联电子证照
2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批复 批文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批复.png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批复.png 无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 总时限 35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审批等35个工作日。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3.《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筹设批准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筹设情况报告(需举办者签名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
    关于幼儿园设立事项的会议纪要(需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参与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签名确认)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
    董(理)事会成员个人简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5
    金湾区民办学校董(理)事会成员备案表(需举办者签名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
    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1式2份,表中应在相关处附以下序号8-19的资料)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
    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需原件)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8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9
    拟聘医护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资格证明、健康证。 医护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须取得医师资格。保健员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0
    拟聘会计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健康证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1
    申办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12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
    原件:1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一式三份,需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名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14
    学前教育机构申报设立审批表
    原件:1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15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原件:1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16
    学校建筑平面图
    原件:1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17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18
    验资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19
    联合办学协议书
    原件:1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20
    捐赠协议书
    原件:1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21
    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1  | 电子化

窗口办理

韶关市政务服务大厅

  • 办理地点:

    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芙蓉园24栋韶关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区综合服务区窗口2—8号、11号、14号

  • 中心电话:

    0751-8877822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17、23、35、38路公交车在芙蓉园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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