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韶关市教育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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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批复意见书 | 批文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批复意见书.doc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批复意见书.doc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40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审批等40个工作日。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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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持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有关文件; 2.有关更改事项经学校内部行政会议决议通过。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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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财产、财务清算、清偿的法律文件和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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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资源配置方案及教师学生分流方案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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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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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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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印章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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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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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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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行政会)、理(董)事会或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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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学校理事会同意终止办学的决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韶关市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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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芙蓉园24栋韶关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区综合服务区窗口2—8号、11号、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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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1-887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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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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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7、23、35、38路公交车在芙蓉园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