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广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