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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