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五座以上七座以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