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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