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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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模板.zip | 离婚证.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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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3.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8.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一方或双方为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无需提供居住证)。 |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证件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受理
1.婚姻登记员询问男女双方结婚意愿、查验双方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审查
1.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2.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决定
核对无误后,打印《离婚证》,并签名、盖章。
制证
经办人制证。
送达
当场发给双方当事人《离婚证》。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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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登记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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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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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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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军人证件(含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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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登记声明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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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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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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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离婚协议书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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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彩色单人证件照片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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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员身份变更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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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9号一楼1至10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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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49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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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星期六上午09:00-12:00 , 元旦、五一、国庆、中秋全天正常上班,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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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金洲地铁站往西500米,坐公交至“蕉门河社区服务中心”站下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