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