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2、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
(五)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4、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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