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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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 用户注册。关注“广州交警”微信,申请e会员,认证审批通过后即有网上车管所账号。2、登录。通过网上车管所(www.gzjd.gov.cn/cgs)。3、选择类别,按申请类别。4、填报资料。5、业务审核。6、缴费并领取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申请人准备办理该业务的所需材料。;
2、提交资料,窗口取号提交资料。;3、受理及审核,窗口受理后经审查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缴费,受理成功后,凭受理凭证缴费。; 5、领证,凭受理凭证及收费凭证到发证窗口领证。;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当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车辆管理所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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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1号花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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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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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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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花6路、花76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