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3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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