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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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的批复 | 批文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批复意见书.doc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批复意见书.doc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4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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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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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持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有关文件; 2.有关更改事项经学校内部行政会议决议通过。 |
办理流程
收件
核对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符合要求的,转入决定步骤;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决定
经书面审查,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申请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公共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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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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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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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行政会)、理(董)事会或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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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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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资源配置方案及教师学生分流方案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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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校财产、财务清算、清偿的法律文件和承诺书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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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及经营服务大厅18、19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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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346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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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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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交通指引:1.公交:乘坐番1路、番6路、番10路、番26路、番29路、番93路、番97路、番99路、番148路、番162路、番微公交3路到“地铁傍江站(政务服务中心)”站,或乘坐番147路、番149路、番153路、番160路、301路、南沙54路到“金海岸花园”站,步行至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地铁:广州地铁3号线东延段傍江站B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