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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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
日常用语
中小学终止办学,中小学注销,学校终止办学,学校注销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的批复 批文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批复意见书.doc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批复意见书.doc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总时限 4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持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有关文件; 2.有关更改事项经学校内部行政会议决议通过。

办理流程

1

收件

核对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符合要求的,转入决定步骤;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初步审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

决定

经书面审查,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申请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公共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终止办学申请书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行政会)、理(董)事会或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
    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5
    学校资源配置方案及教师学生分流方案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
    学校财产、财务清算、清偿的法律文件和承诺书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及经营服务大厅18、19号窗

  • 中心电话:

    020-34623112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交通指引:1.公交:乘坐番1路、番6路、番10路、番26路、番29路、番93路、番97路、番99路、番148路、番162路、番微公交3路到“地铁傍江站(政务服务中心)”站,或乘坐番147路、番149路、番153路、番160路、301路、南沙54路到“金海岸花园”站,步行至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地铁:广州地铁3号线东延段傍江站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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