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
对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间或者解除委托后,又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拖延、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间或者解除委托后,又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拖延、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60
(
工作日
)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律师有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