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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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污许可证 | 证照 | 排污许可证.docx | 排污许可证.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1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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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将书面告知申请人。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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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 |
办理流程
受理
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1.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决定
1.申请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1.申请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送达
1.申请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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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开发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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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211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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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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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可乘坐公交333路、388路、575路 、943路至萝岗市民广场站下车;也可乘坐公交333路 、388路 、391A路 、391路、506路、 573路 、575路、943路 、944路至演艺中心北门站下车。也可乘坐黄埔有轨电车1号线至市民广场站下车。 地铁:可乘坐地铁6号线或7号线至萝岗站(F出口)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