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白云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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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批文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样表).docx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样表).docx 无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总时限 7自然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网上法律援助申请预审查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携带资料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复核。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注册账号后登录,按照网上提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资料信息;(登录方式:1、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登录;2、在广东法律服务网注册账号后登录;3、通过“微信、QQ、支付宝”授权在广东法律服务网登录) 2.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3.受理预审:材料不全者,通过短信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及说明,未按时上传视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齐全者,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内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复核;不符合条件者,通过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但可携带资料向有受理权限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现场复核; 4.现场复核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未按时邮寄补充材料或到现场提交材料复核的,视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提交的第3项材料为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 2.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3.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符合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

收件

提交上述材料,收件;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内容。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承诺1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2

决定

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承诺1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3

送达

送达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承诺1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送达受援人)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湾区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白云)法律援助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广州法务大厦北塔2楼法律援助服务窗口

  • 中心电话:

    020-86210681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启德路公交总站:743路;广州地铁3号线白云大道北站、2号线黄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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